一、目的
為落實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守則,建立遵循法令與誠信經營 之 企業文化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適用範圍
本公司及子公司(以下個別或統稱「公司」)內部人員不法、不誠信或不 道德行為之檢舉與處理,適用本辦法。
三、參考資料
1 誠信經營守則。
2 道德行為準則。
3 獎懲作業辦法。
四、定義
1 內部人員:指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顧問。
2 外部人員:指 4.1 以外之人員。
3 不法行為:指公司內部人員在執行職務時,違反法令,侵害公司權 益、 或侵害其它員工或第三人權益之行為。
4 不誠信或不道德行為:指公司內部人員在執行職務時,違反本公司道 德 行為準則或誠信經營守則之行為。包括但不限於利用職務上之權 力、方 法、機會,直接或間接提供、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 益,或做出 其他違反誠信、道德或違背受託義務,以求獲得或維持本 人或第三人不正 利益之行為。
5 利益: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,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、餽贈、 佣 金、職位、服務、優待、回扣等。但屬正常社交禮俗,且係偶發而 無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,不在此限。
五、作業程序
1 禁止不法、不誠信或不道德行為 公司內部人員執行職務時,禁止為不 法、不誠信或不道德行為。
2 不法、不誠信或不道德行為的檢舉
(1)任何人得就公司內部人員之不法、不誠信或不道德行為,以書面或透過 官網檢舉信箱:4763@acetek.com.cn,向以下受理單位提出檢舉: (A) 檢舉本公司董事或總經理: 郵寄地址:台北市光復南路 419 巷號 18 樓 6F 濟南大自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室 (B) 檢舉其他同仁: 郵 寄地址:台北市光復南路 419 巷號 18 樓 6F 濟南大自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財務長室
(2)檢舉人應具名檢舉。匿名檢舉除內容與事證具體明確者外,得 不予處 2 理。檢舉人應提供下列資訊: (A) 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。 (B) 被檢 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之資料。 (C) 敘明不法、不誠信 或不道德行為之事實及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。
(3)本人到場以口頭提出檢舉者,受理單位應將口頭敘述內容做成 書面檢 舉紀錄。
(4)部門主管有相當跡證疑有不法、不誠信或不道德行為時,如有 急迫情 事,得先為必要之處理,並應迅速將案件陳報受理單位。
(5)檢舉人誤用檢舉管道時,原受理單位應將檢舉案件轉送或轉陳 至正確 受理單位。
3 檢舉案件處理程序
(1)任何處理檢舉案件之人員對於檢舉人之身分及檢舉內容應予保 密,不 得無故揭露檢舉人之身分;公司並嚴格禁止任何人因檢 舉人之檢舉而威脅 或報復檢舉人。但依第 5.3.8 條規定負法律 責任或懲處者,不在此限。
(2)檢舉案件如有匿名檢舉、顯非事實或無可供調查之相關事證等 情形 者,得由受理單位逕行核可結案存檔備查。
(3)檢舉情事涉及總經理或董事者,由董事長或審計委員會辦理。
(4)除 (3)以外之檢舉案件,應由財務長依案件性質,立即指定適 當且無 利害關係之承辦人員辦理。承辦人員於調查完畢時應製 作書面報告,並提 出處理建議,包括相關矯正及預防措施 (corrective and preventive actions , 簡稱“CAPA”),供總經理決定。
(5)承辦人員宜與檢舉人訪談以釐清案件事證;且應對於被檢舉人 有利及 不利之情形,一律注意,並應給予被檢舉人陳述意見的 機會。
(6)承辦人員調查檢舉案件時,得要求本公司及子公司各單位,提 供必要 的文書、資料、物品或其他協助,並得通知相關之人陳 述意見。
(7)調查結果認定檢舉內容屬實,應依公司之獎懲作業辦法之規定 懲處, 如涉及不法行為應移請檢警偵辦。如情節重大時,財務長應適時將調查期 間之重要發現或調查結果向董事長或董事會報告。
(8)檢舉人如有虛構檢舉內容,偽造、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、變造 證據, 除應自負法律責任,並應依公司獎懲作業辦法之規定懲 處。
(9)受理檢舉、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應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,並保 存五年 以上;保存期限未屆滿前,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 時,應繼續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。
4.檢舉表格:
如附件一檢舉案件表與附件二檢舉案件調查報告表
六、附則
辦法經董事長長核定後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本辦法未規定之事 項,適 用有關法令及本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。
附表一
檢舉案件表
檢舉人資料 | |
*號為必填 | |
*姓名:
| 身分證字號: |
*服務單位/與本公司之關係:
| 職稱: |
*聯絡電話:
| *電子信箱: |
聯絡地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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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舉內容(應陳述檢舉事由發生時間、地點、相關人員及具體事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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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被檢舉人姓名(或其他足以識別被 檢 舉人身份之特徵或資訊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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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檢舉事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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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具體事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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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關於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本公司將予以保密。除無具體事證任意檢舉者外, 本公司承諾保護檢舉者不因檢舉情事而致損害權益或其他不當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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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檢舉者須知:檢舉人應對所提供之具體事實及證據內容負責,並不得代替他人 檢舉,不得利用檢舉制度對被檢舉人進行報復。檢舉人有不實檢舉或捏造事證,經查屬實者,將依公司人事規章懲處。 本人已充分了解並同意上述聲明。
檢舉者(簽名):______________________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|
附表二
檢舉案件調查報告表
檢舉日期
| 結案日期 | |||||
被檢舉人
| 姓名 | 職稱 | 服務單位 | |||
案 由
| ||||||
查證事項 | 查證 | 結果 | 備 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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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改善措施 |
董事長: 主管: 承辦人員:
附註:
查證事項、查證結果若有相關附件應填註於備註欄。
本表及相關附件完成應向董事長報告處理情形。
如被檢舉人為董事、獨立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,相關 調查報告應陳報至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複審及董事會決議。